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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事务
福州工商学院学生文体竞赛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1-07-19 15:00:0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丰富校园文化,激发学生爱校热情和勇于挑战自我的精神,引导和鼓励学生积极参加课外 文体活动,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文体竞赛必须是由市厅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直接组织的体育类竞赛、文化艺术竞赛以及其他经学校确认应予以奖励的项目。
第三条 学校文体竞赛的组织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由学校确定竞赛项目负责人,并由负责人具体负责参赛各项事宜,包括提出参赛申请、拟定参赛方案、确定指导教师、具体组织学生训练、参赛和安全教育、报奖等相关事宜。
第四条 参赛申请流程:竞赛项目负责人拟定具体的参赛方案并填写《福州工商学院文体竞赛申请审批表》报学生处审核,学校审批。
第二章 课外文体竞赛奖励标准及条件
第五条 体育类竞赛含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省级大学生运动会及由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其他正式比赛:
(一)学生参加上述各类体育类竞赛参照《福州工商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办法(试行)》获得相应的积分奖励,获省(厅)级以上奖项,经学校认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单位:元):
获奖等级
国家级
省(厅)级
第一名
5000
2000
第二名
3000
1500
第三名
2000
1000
第四名~第六名
1000
600
注:团体类竞赛如篮球联赛、排球联赛、足球联赛、啦啦操比赛按以上名次3倍予以奖励。
(二)比赛未设名次只设等级的,如:乒乓球团体赛,羽毛球团体赛等,一等奖参照第一名奖励标准发放;二等奖参照第三名奖励标准发放;三等奖参照第四名奖励标准发放,具体由学生处依据比赛开展情况予以审核。
(三)以“福州工商学院”为单位参加的团体比赛项目获得奖金者,由团体成员及指导教师自行合理分配奖励金额。同时可依据本办法予以另行奖励。
第六条 文化艺术类竞赛指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主办的知识竞赛、音乐、舞蹈、戏剧、曲艺、书法、摄影、征文、演讲、辩论等:
(一)学生参加政府部门主办的校外各类文化艺术类活动参照《福州工商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加相应的积分奖励,获省(厅)级及以上奖项,经学校认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单位:元):
(二)学生参加由各级各类学会、协会主办的校外文化艺术类活动并获奖,学校将综合考虑其奖项设置、评奖范围、奖项影响力等情况,酌情给予一定奖励。
获奖等级
国家级
省(厅)级
特等奖
5000
1500
一等奖
3000
1000
二等奖
2000
800
三等奖
1500
500
第七条 奖励金以参赛学生和指导教师按7:3标准进行分配。如参加项目无指导教师,全部奖励金由参赛学生自行合理分配。
第三章 奖励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八条 各项活动奖励应及时申报,奖励认定级别以颁奖单位加盖公章为准。
(一)申报人或申报单位如实填写《福州工商学院学生文体竞赛奖励审批表》,并提供获奖证书、相关图片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报学生所在学院审核。
(二)申报人或申报单位所在学院对申报人的学籍、获奖情况等予以审核,确认符合有关要求后,上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综合审核并拟定奖励等级,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确认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第四章 集训期间学业管理
第九条 学生参加由学校组队的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重大文体竞赛(如省大学生运动会),不能影响学业学习的核心地位,因集训无法按规定时间参与教学活动,按以下办法实施管理:
(一)学生参加集中训练时间与课程教学时间冲突时,应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集训开始前,对学生所参与的事项进行认真研究,并办理请假手续。请假申请应体现集训事由、时间安排、参加学生及其所涉及的课程等内容。
(二)因集训或比赛时间与课程考试时间冲突,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应按照要求办理缓考手续。
(三)集中训练期间学生应严格按集训计划准时参训,学生可以享受以下保障政策:
1.集中训练时间15天及以上60天(不含)的,不论集训级别,在保障范围内的课程期末总评成绩60分及以上,学生可从中自选3门课程各加10分。
2.集中训练时间15天及以上的,不论集训级别,在保障范围内的课程期末总评成绩小于60分,该门课程期末总评成绩按60分记。
3.集中训练时间超过60天及以上,或被学校认定为特别重大竞赛项目且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的,获奖学生当学期所有课程期末总评成绩各加15分。
4.学生参加集中训练期间所冲突的课程,任课教师根据实际情况完成成绩录入,学业保障加分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完成。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其它事项
(一)凡以学校名义组织参加市级以上体育类竞赛、文化艺术类竞赛,学校视情况承担报名费、食宿费、交通费、用品服装添置费和用餐补贴费。
(二)带队(指导)教师除了按竞赛成绩分配奖励金外,集中训练期间每天按2个课时计算工作量,寒暑假期间每天按4个课时计算工作量。
(三)外出参赛的带队(指导)教师每人每天按2个课时计算工作量补贴。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的相应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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