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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事务
福州工商学院学生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
2020-07-09 18:02:0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及我校有关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安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从保护学生出发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四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及青年学生的特点,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范于未然。
第五条
加强对学生的校纪校规教育,普及国家有关的法律知识,增强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学生应有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
第六条
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知识教育,从基础文明入手,注重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通过各个途径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第七条
加强对学生活动的安全教育
(一)学生活动包括个人活动和集体活动,校内活动和校外活动。
(二)各学院辅导员在做好学生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的同时,每学期应根据实际情况经常开展学生活动安全教育,讲授安全避险知识,提高学生安全和防范意识,做到常抓不懈。
(三)各学院、学生团体(团委、学生会、社团、班级)在组织学生活动时须事先根据各项活动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制订安全预案,认真分析可预见的安全隐患,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增强学生自我防范意识,提高学生安全的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必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保持健康心理,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项事故发生。
第十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必须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挥,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约,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一条
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
(一)严禁在校园溪内游泳。严禁攀缘岩石陡壁。
(二)针对学校门口公路路况复杂,严禁骑车、滑板,以免发生意外伤亡事故。
(三)不得干预当地事务或违反当地乡规民约,不得参与围观、赌博、酗酒、打架斗殴等。严禁参与社会上的各种色情活动和吸毒贩毒活动。
第十二条
宿舍安全管理
(一)警惕社会上闲散人员、陌生人员或销售人员进入学生宿舍区或活动场所,警惕陌生人员以各种名目借机骗钱,发现可疑人员及时报告保卫科或老师。
(二)严禁在学生宿舍留宿外来人员(包括亲戚朋友);严禁异性同宿;严禁擅自外宿和外租住房,舍长和同宿舍人员负有劝告、监督和举报责任。
(三)严禁在学生宿舍使用电炉、电热棒等高功率电器和点蜡烛等明火,舍长和同宿舍人员负有劝告、监督和举报责任。
(四)严禁夜间单独外出、迟归或彻夜不归,必须在学校规定的宿舍楼关门时间(晚上11:00)之前回宿舍就寝,迟归者必须在宿管处登记迟归原因。
第十三条
学生活动安全管理
(一)学生外出活动的管理
各学院对学生外出活动要加强管理,认真审查,严格审批,明确安全第一责任人,做到“谁组织,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1.学生个人外出活动的管理
(1)学生个人因私事外出纯属个人行为,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对自己的行为和安全负完全责任。
(2)学生在节假日(含双休日)或寒暑假离开学校前,应向辅导员办理外出请假或登记手续,说明去向、外住地址和联系电话,并明确在外期间安全责任自负。
(3)严禁学生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或为旅游团体代办组织同学外出旅游或参加其它活动。
(4)严禁学生个人擅自下江河、大海或其它无安全防护、无救生设备的场所游泳,以及其他危险性活动。
2.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的管理
(1)学生集体外出活动指的是学生集体组织在校外参加的参观、学习、调查、竞赛、表演、社会实践等活动。
(2)各学院、学生团体(团委、学生会、社团、班级)单独或联合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必须提前3-5天由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活动计划书,内容包括:活动的项目、目的、地点、人数、交通工具、往返时间、可预见的安全隐患、应急安全处置措施、安全责任人等。经辅导员签署意见同意后,报主管部门、校领导审批,并送学生处备案后,方可外出。
(3)学校职能部门有需要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由组织者向主管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明确带队教师、安全责任,经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学生处备案,方可外出。
(4)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只能安排在双休日,与上课时间有冲突的不予批准,特殊情况可由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交相关证明,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执行。
(5)学生如无视学校规定,私自组织同学外出活动,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组织者的责任,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如发生意外事故,一切后果由组织者负完全责任。
(6)教务处安排的外出教学、教学实践、毕业实习严格按教务处和老师规定的安全措施执行。
3.学生外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1)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外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如家教等)参照本规定精神履行必要手续。离校外出必须经本人书面申请,并将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种类、地点、时间、联系电话、单位及负责人等内容做详细报告。经批准后执行,未经批准视为私自外出,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负。
(2)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认真甄别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或个人的具体情况。从事勤工助学活动时应注意自身安全,避免发生意外。
(3)学生个人不得擅自外出从事传销、礼仪等商业活动以及色情活动等,严禁学生个人代理外单位招聘同学外出从事直销、传销、礼仪等商业活动,也不得为非正规营运部门代理包车业务,违者一切后果自负。
(二)校内活动安全管理
1.学生个人参加课外体育活动或体育竞赛,必须提高自己安全防范意识,事先做好各项准备活动,以防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2. 各学院、学生团体(团委、学生会、社团、班级)组织学生集体活动包括各类体育竞赛活动或大型舞会、演出等文艺活动,组织者必须提前5-7天提出申请和提交活动的策划书,内容包括:活动项目、参加人数、安全措施、安全责任人等。经学院审核报送学生处审批同意后方能执行。
3.各种活动的组织者负有预先对参赛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责任。
4.举办一切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邀请校外任何人员参加,以确保活动的安全。
5.学校统一举办的运动会等大型竞赛活动,各学院组织的代表队必须对参赛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三)学生外出其它注意事项
1.学生外出活动要结伴同行,地势险峻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不得前往;要特别注意气象安全、交通安全;严禁乘坐未经交通部门检查许可、无保险责任或无证、无照人员驾驶的车、船等交通工具,严禁乘坐超载车辆。
2.外出活动要特别注意饮食安全,防止食物中毒。要随身携带防护药品。
3.外出活动时如发生意外事故,组织者要组织学生和有关人员全力抢救,及时与当地公安、医疗等部门联系,及时得到当地救助,努力把事故灾害降低到最低程度,同时,尽快报告学校有关部门。
4.学生外出参加集体活动期间需请假的,学院可授权带队教师批准,准假权限一般为3天以内。
5.学生外出活动必须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行为规范,如有违纪或触犯法律的,一切后果自负。
6.各项活动审批手续均必须由审批人签字并送学生处留存备查。
第十四条
其它有关安全管理
(一)严禁在教学楼、宿舍、食堂、图书馆、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吸烟、酗酒、乱摔、乱扔酒瓶及杂物等。
(二)未经请假不得擅自离校,因故需离校应事先向辅导员办理请假手续,方可离校。
(三)不提倡在学期间谈恋爱,反对男女生夜间私自到校外林深僻静处谈恋爱,以防发生意外。
(四)严禁通宵上网及在其他娱乐场所过夜,以免影响学习或发生意外。
(五)严禁非法组织老乡会并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引进校外人员到校内滋衅闹事。
(六)要求每位同学每年主动参加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以确保发生意外时能得到社会保障。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保卫科或公安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学校有关部门组织安排及时寻找并报公安部门。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组织外出活动中,由于不能避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事故,学校视具体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凡经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第十九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经学校医院等有关部门认定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者,可以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在校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或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应报请上级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在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校园相关规定,不信谣不传谣,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好个人防护。
第五章
安全教育及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生处、后勤处、办公室、保卫科负责学生日常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实施、督导、检查、协调处理全校性的安全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以上规定要求每位同学自觉遵守,并对自已的行为负完全责任,违反者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由此产生的严重后果均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福建农林大学东方学院学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闽农大东方学〔2003〕10号)、《福建农林大学东方学院学生活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闽农大东方学〔200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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